广州房产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房产合同纠纷资深律师 

概述:房产合同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9:18 点击83217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收费:
  • 1000
来源:
  • 事务所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师所
联系电话:
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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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点击文末手机号可直接拨打电话)戴允丝律‌‌师擅长房地产官司的律师,代理上百起房产案件均取得很好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广州最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法律知识: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范围是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简称可得利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可以获得的利益”的界定,是指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的计算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同时,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锁定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的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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