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房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要怎么起诉 

概述:房产合同仲裁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9:23 点击83639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收费:
  • 1000
来源:
  • 事务所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师所
联系电话:
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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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点击文末手机号可直接拨打电话)戴允丝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官司的律师,代理上百起房产案件均取得很好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等等。 



戴律师是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广州较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戴律师为您普及部分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律师解答: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一般会签订三方合同和网签合同两种合同,这两种合同经常会约定不一致。如对管辖权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以签订时间在后的那份合同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三方合同签订在先,约定法院诉讼。网签合同签订在后,约定仲裁,最终法院认定应该仲裁。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但何某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但双方在2018年3月30日网签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为同一处房产买卖事宜而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应认定讼争双方在《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对讼争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关于“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无论《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一审支持列某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认定讼争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