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厉害的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诉讼案管辖法院问题 

概述:广州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9:16 点击82912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收费:
  • 1000
来源:
  • 事务所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
联系电话:
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QQ:
118484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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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点击文末手机号可直接拨打电话)戴允丝律师,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    ??深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重点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纠纷等。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案件结果效果好,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为您解答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