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 广州非法经营烟草案件辩护律师 

概述: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 广州非法经营烟草案件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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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08:31:45 点击513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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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某甲上诉提出其被当场查扣的香烟部分是帮朋友代购,部分是准备留儿子结婚使用,不是为了盈利而销售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某甲在侦查阶段做过多次、稳定的供述,供认2017年7月22日晚其自己出资在济南市收购了353条香烟,准备回启东后现金销售给事先与其联系好的亲戚周某和袁某,次日中午被抓获。证人周某、袁某、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2日、7月23日周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短信聊天等方式与他们联系买卖香烟的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周某甲案发前与他人达成买卖香烟的交易约定,后从济南市收购353条香烟,在运往启东市的途中被查获的事实。因此,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周某甲上诉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某甲2016年4月12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江苏省启东市烟草专卖局罚款人民币5670元后,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系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贩运卷烟353条,非法经营额达163530元,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综合其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周某甲归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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