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案件律师 

概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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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15:11:17 点击399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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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简介

张某10年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操作工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报酬,并且根据车间的生产状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企业每年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合同期满时张某已经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企业不打算与张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虽经几次与企业交涉,企业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在无奈之下,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满10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人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现在企业未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本人因企业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须支付工资的请求。企业则认为,张某在企业工作已经10年了,现在企业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同意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更不同意支付张某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和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时,双方合同期满后,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法可依,企业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理应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满10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张某在该企业工作已满10年,合同期满后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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