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依据 广州抚养费变更律师 

概述: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依据 广州抚养费变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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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依据

1、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主要有以下依据: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追讨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追讨抚养费的期限为三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

2、一般而言,当孩子18岁成年后三年内要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诉讼,成年后三年不提起诉讼的就失去了胜诉权,法院是不会审理的。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从条件满足时计算诉讼时效。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11周岁)与被告孙某某系父女关系,2013年原告母亲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原告由其父亲抚养。2014年抚养权变更至其母亲姜某某名下,由父亲支付原告每年抚养费4000元。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步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需要,2022年4月24日将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某每年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抚养费12211元,给付至18周岁止。被告孙某某表示,自己身患脑梗和布病多年,每月医药费支出很大,身体不好,出去打工都会因为身体原因被辞退,生活艰难,开庭时举示了多张医疗票据,几年前再婚后也育有一子,无力负担变更后增加的抚养费,而且原告母亲也已经再婚再育,被告担心把抚养费全部给付原告母亲姜某某后被挪作他用,希望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不予变更。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考虑到实际情况对抚养费作出了让步,被告最终同意于“六一儿童节”当天一次性给付原告当年抚养费8000元,以后每年定期支付原告抚养费8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诉讼中法律不应只注重一纸判决,更应注重讲法明理、普法释法的过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然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况还是自愿履行义务为结果,法律无需过多地干预或者介入。近年来,主张变更抚养费的案件增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切实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角度。该案自立案至审判用了25天时间,通过调解的方式,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避免矛盾加剧,有效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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