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律师广州看守所找律师办理保释辩护 

概述: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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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主要会作以下努力:】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经典案例介绍:】

被告人金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与房东佘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取得被害人龚某的信任,与龚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房款共计人民币39,000元,均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嗣后逃匿。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龚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0元、向房东佘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龚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佘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商铺)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金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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