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律师广州看守所专业取保候 

概述: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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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08:34:14 点击646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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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乾(男,33 岁)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了数十张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卖给邢某祥(男,51岁)、詹某财(男,47岁)和徐某运(男,31岁)。邢、詹、徐等三人在明知通行证是伪造的情况下,为牟利再次加价售卖给詹某俭(男,28岁)、陆某红(男,37 岁)等人。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乾等六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机关证件是原罪,破坏疫情防控扰安危

笔者观点

本案的重点有二,一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二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一方面,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是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的,本案中的六人无视法律法规,私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由于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是其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所以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且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和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另一方面,目前多地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只有通过实行严格的防疫政策;当地防疫政策才能将疫情的影响降至最低,而此六人不仅不遵守当地防疫政策,反而伪造变卖防疫保障车辆的通行证,不仅强烈地阻碍了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对此及时且严厉的打击不仅是保障了民生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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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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