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可以执行配偶财产吗 强制执行阶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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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一般情况,强制执行是不会涉及到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如果执行的原因配偶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今天最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台了新的规定。如果没有牵扯到配偶,那么配偶就是属于案外人,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般的案件在审判的时候都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判决的,肯定不会牵连到其家人。但是有些情况下案件的审判就比较复杂,比如说在法院强制执行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过程当中,如果有家庭的话,肯定会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在我国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吗?

一、在我国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吗?

一般情况,强制执行是不会涉及到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如果执行的原因配偶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今天最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台了新的规定。如果没有牵扯到配偶,那么配偶就是属于案外人,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执行程序中遇到的问题。

尽管司法解释和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解决了审理中夫妻债务的确定,但从执行的角度,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在实践中申请人常常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中能否审查和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无明确规定,由此,给执行带来困难。被执行人的一方已没有履行能力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现有法律是个空白。由此导致是申请人另行起诉配偶一方,还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或是直接执行,在实践中操作程序也不一致;有的则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有的法院则直接执行;有的则动员申请人另行起诉。

从目前的实践看,申请人另行起诉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和程序上的问题。

一方面,申请人不愿意另行起诉,因为起诉费时费力;

另一方面,立案庭对是否受理不明确。迄今为止,笔者所在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尚没有受理一起(申请人起诉过,但没有受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类案件一般是因借贷关系引起,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为单一的法律关系;而起诉配偶一方,不仅适用借贷法律关系,同时也适用婚姻法律关系,为混合法律关系。

从借贷的法律关系来讲,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配偶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受理申请人的另行诉讼,一方面是否违反一事不再审的诉讼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曾发现多起因夫妻离婚分割财产过程中,故意隐瞒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导致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有关财产处理部分被撤销的情况,甚至有些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和执行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导致调解书无法被撤销,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对配偶一方提出的异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处理案外人异议的途径处理,这条法律规定也十分模糊,对审查的程序、方式、内容、法律适用方面都不完善。从更深的层次来看,这种财产处理的异议,既涉及到程序问题,更涉及到实体问题,是否属于异议的范围。由于这些法律上没有规定,造成了实践上的困惑。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一般我国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是不会涉及到配偶的个人财产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新婚姻法当中,将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了区分。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话,那么配偶就是属于案件以外的人员,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不牵连配偶。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