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权索赔纠纷律师 

概述:杨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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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9:48:29 点击1329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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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A
今天的话题是,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方式有哪些。因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而三者控制的特定行为均不一样,因此三者在网络侵权方面的表现也不一样。下面我就三者关于网络侵权的表现形式作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著作权法直接赋予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空间供不特定人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观看或下载,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行为还涉及到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等权利。 第二、关于商标权的网络侵权。如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并将该商品在网站上销售,或者在网站上做广告宣传的。 第三、关于专利权的网络侵权。如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在网站上进行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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