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广州番禺区承揽加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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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4:02:42 点击3521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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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较广,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员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所谓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与承揽的主要区别是:

1、雇员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员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不问结果。

2、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揽人自担风险。雇员受雇主的控制、指挥、监督,雇员工作有从属性。

所提供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断,如果雇主对引发损害发生的人享有控制权,则引起他人损害发生的人的身份就是雇员,反之就是承揽人。承揽人一定条件下可将劳务转交给他人为之,受雇人的劳务则须亲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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