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房产纠纷律师逾期付款购房合同解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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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9:48:29 点击1304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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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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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 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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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秀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去年我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买受人迟延交付应付购房款6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约定了出卖人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家里出现特殊情况,缴纳第二笔购房款时已经超过了约定期限60天。出卖人收取了购房款并按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收取了违约金。到交房期限时,出卖人未按时交房。后来,我得知该房已被出卖人卖给他人。我找到出卖人,出卖人却说我们的合同因我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已自动解除,他们有权另卖。请问,出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张先生

张先生:
你们的购房合同没有解除。出卖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你在未按时支付约定购房款60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出卖人须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但出卖人并未履行法定的解除合同程序,合同更不会自动解除。相反,出卖人以实际行动,即继续收取房款并按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收取违约金,表示其不是选择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既然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了合意,就应按照购房合同和该合意全面、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如今出卖方不仅不依约履行约定义务,甚至有“一房二卖”的严重违约行为,若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你不能取得房屋的,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