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诈骗纠纷律师、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10年经验 

概述:广州诈骗纠纷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8:48 点击84727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收费:
  • 1000
来源:
  • 事务所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师所
联系电话:
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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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文末点击手机号可拨打电话)戴允丝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重点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大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在刑事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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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诈骗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2、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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