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表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向谁追索广州借贷专业律师 

概述:广州借贷纠纷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9:37 点击85682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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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
来源:
  • 事务所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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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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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点击电话可直接拨打)戴允丝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重点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案件。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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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间签订借款单来结算公司间的债务有效吗?

戴律师为您解答:

无效。除非个人持有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公司已将相关权利委托给个人。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单》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进行了结算,后个人起诉对方还款,法院认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刘某的陈述,现张某陈述本案是合同欠款转为刘某个人对张某的借款,刘某陈述在张某催逼下签署了《借款单》作为付款担保,故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张某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刘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根据张某、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在张某、刘某签订的《借款单》中,没有明确是将相关合同欠款转为刘某的个人借款,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单》所涉及的280000元款项,实际是基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合同款项,现并没有充足证据显示上述公司已经将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通过私下签订《借款单》的形式对上述相关公司的合同款项进行结算,有可能会损害到上述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依据《借款单》要求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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