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设赌场罪专业辩护律师 开设赌场罪缓刑高胜诉率资深辩护 

概述: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

刷新时间:
2024-04-26 10:12:24 点击61983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
联系电话:
13570980701 许律师
QQ:
1127365324
信用:4.0  隐性收费:4.0
描述:4.0  产品质量:4.0
物流:4.0  服务态度:4.0
默认4分 我要打分

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评述要点】

一、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303条)

二、本案的酌定从轻情节

 “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主动预交罚金”等犯罪后、到案后的事实,属于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节,在判决确定刑期时按照基准刑期可按比例从轻。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与期限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判决摘录】

被告人李某某。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牟利。2015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正在利用晃晃麻将进行赌博的六桌共计24人,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涉案赌具及赌资人民币2,612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资赌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笔录,证人曹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广州开设赌场罪专业辩护律师 开设赌场罪缓刑高胜诉率资深辩护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