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欠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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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0:33:39 点击1006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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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煜达主任律师老杨专业代理承揽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承揽合同赔偿纠纷 承揽合同有效无效纠纷 承揽加工合同解除终止纠纷 承揽加工合同履约违约纠纷 承揽合同诉讼请求:承揽人提起诉讼的:定作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定作人支付报酬。定作人解除合同或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定作人赔偿损失;其他请求事项。 定作人提起诉讼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承揽人未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导致毁损、灭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揽人赔偿损失;其他请求事项。判断采购合同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问题。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个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合同内容都是由一方交付标的物,由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以下4点区别: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加工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加工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