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荔湾区看守所地址,白云区第一看守所刑事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被告人树某某为谋生路,误入歧途,主观方面缺乏走私故意。被告人原是我国东北吉林省老国营林业单位职工,因国家为了防止水土流失釆取了限制压缩砍伐林木及企业转型改革,因此大批东北国营林业职工上世纪90年代初陆续失业和下岗,被告人就是其中的一员。失业下岗后,他与家人生活无着落,为生存需要开始学做点低档橄榄石生意。2002年之后,他依法承包了一个简易石矿,学着开釆一些橄榄石并以简单工具进行粗加工,产品属于低档品。2004年2月,当被告人得知香港准备举办宝石展览会消息后,便通过快递公司将自己加工的一点低档货邮到了香港。2004年3月5日展销会结束。由于其橄榄石质量和品质低,故在展销会上基本未能售出。之后,他又将货带回国内,在过关时被查扣。法庭调查表明,被告人是为了解决自己及家人生活首次学做点出口生意,根本没有出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不懂《海关法》及海关监管规定,以至应报而未报关税。虽然其客观方面有违反海关法规及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是其主观方面并没有走私的故意,没有明知该行为是走私偷逃关税而故意为之。如果他知道这样做是走私行为,那么相信他也不会这样做。控方所举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上确实具有走私的故意,而按照《刑法》理论,走私普通货物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现在缺少一个主观故意要件,因此,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难以成立。退一步讲,假如被告人果真勉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那么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值得认真考虑。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及偷逃税额严重偏离实 际,不适宜作为量刑的准确依据
本辩护人提出此观点并非要彻底推翻控方所举鉴定书,而主要是想提醒合议庭能够对此引起高度注意,以便把握案件实际情况适度量刑,不要使被告人太过冤枉。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之所以提出异议,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鉴定程序存在违法现象。首先,xx海关缉私私分局于2004 年6月提取鉴定样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通知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送检样品时也应当由被告人或其代理人认可的相关手续,以便确保送检样品的客观真实。可是缉私分局却对此均未能做到(需要指出这时案件还不是刑事案件,理应按该条例程序办事)。其次,缉私分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的无相关检测标准,未能鉴定其产地来源的情况下,使用先前深圳市物价局于2004年9月21日作的所谓《价格鉴证结论书》就缺乏科学性。原产地都未搞清楚,价格鉴定怎能确保科学准确性呢?先作价格鉴定结论,后补原产地鉴定,岂不是程序颠倒、本末倒置吗?( 2 )鉴定结论价值405000元和偷逃税102007. 58元过于脱离实际。有证据显示,当时东北吉林原产地9公斤橄榄石公开市场价约80000元,以此推算逃税额很少,甚至还不构成犯罪。二者相比悬殊太大,前者对被告人无形中不客观地加重了不该加重的责任。(3) 鉴定结论曾发生变更,令人生疑。控方所举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是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04年9月21日鉴定的(程序不合法等),后来据说不扎实又搞了一次鉴定,结果价值为20余万元,逃税额刚刚构成犯罪。
第二、被告人树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突出,这是其又一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被告人的货物被xx海关于2004年3月6日查扣至2005年4月 18日,前后共1年零1个多月时间,海关缉私分局均不认为其涉嫌走私犯罪。因此,一直未对其釆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在这期间等候海关处理,由于其身体有低血压和心脏病行动不方便,故让其亲属配合海关缉私分局处理,并表示愿意补交关税和接受处罚。但是海关缉私分局一直既未按行政案件作出处理,也未按刑事案件立案。
第三、被告人树某某将九公斤低端橄榄石快递香港后几乎未售出又带回国内,大部分未实际走私成功,情节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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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被告人树某某为谋生路,误入歧途,主观方面缺乏走私故意。被告人原是我国东北吉林省老国营林业单位职工,因国家为了防止水土流失釆取了限制压缩砍伐林木及企业转型改革,因此大批东北国营林业职工上世纪90年代初陆续失业和下岗,被告人就是其中的一员。失业下岗后,他与家人生活无着落,为生存需要开始学做点低档橄榄石生意。2002年之后,他依法承包了一个简易石矿,学着开釆一些橄榄石并以简单工具进行粗加工,产品属于低档品。2004年2月,当被告人得知香港准备举办宝石展览会消息后,便通过快递公司将自己加工的一点低档货邮到了香港。2004年3月5日展销会结束。由于其橄榄石质量和品质低,故在展销会上基本未能售出。之后,他又将货带回国内,在过关时被查扣。法庭调查表明,被告人是为了解决自己及家人生活首次学做点出口生意,根本没有出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不懂《海关法》及海关监管规定,以至应报而未报关税。虽然其客观方面有违反海关法规及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是其主观方面并没有走私的故意,没有明知该行为是走私偷逃关税而故意为之。如果他知道这样做是走私行为,那么相信他也不会这样做。控方所举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上确实具有走私的故意,而按照《刑法》理论,走私普通货物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现在缺少一个主观故意要件,因此,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难以成立。退一步讲,假如被告人果真勉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那么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值得认真考虑。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价值及偷逃税额严重偏离实 际,不适宜作为量刑的准确依据
本辩护人提出此观点并非要彻底推翻控方所举鉴定书,而主要是想提醒合议庭能够对此引起高度注意,以便把握案件实际情况适度量刑,不要使被告人太过冤枉。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之所以提出异议,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鉴定程序存在违法现象。首先,xx海关缉私私分局于2004 年6月提取鉴定样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通知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送检样品时也应当由被告人或其代理人认可的相关手续,以便确保送检样品的客观真实。可是缉私分局却对此均未能做到(需要指出这时案件还不是刑事案件,理应按该条例程序办事)。其次,缉私分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的无相关检测标准,未能鉴定其产地来源的情况下,使用先前深圳市物价局于2004年9月21日作的所谓《价格鉴证结论书》就缺乏科学性。原产地都未搞清楚,价格鉴定怎能确保科学准确性呢?先作价格鉴定结论,后补原产地鉴定,岂不是程序颠倒、本末倒置吗?( 2 )鉴定结论价值405000元和偷逃税102007. 58元过于脱离实际。有证据显示,当时东北吉林原产地9公斤橄榄石公开市场价约80000元,以此推算逃税额很少,甚至还不构成犯罪。二者相比悬殊太大,前者对被告人无形中不客观地加重了不该加重的责任。(3) 鉴定结论曾发生变更,令人生疑。控方所举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是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04年9月21日鉴定的(程序不合法等),后来据说不扎实又搞了一次鉴定,结果价值为20余万元,逃税额刚刚构成犯罪。
第二、被告人树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突出,这是其又一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被告人的货物被xx海关于2004年3月6日查扣至2005年4月 18日,前后共1年零1个多月时间,海关缉私分局均不认为其涉嫌走私犯罪。因此,一直未对其釆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在这期间等候海关处理,由于其身体有低血压和心脏病行动不方便,故让其亲属配合海关缉私分局处理,并表示愿意补交关税和接受处罚。但是海关缉私分局一直既未按行政案件作出处理,也未按刑事案件立案。
第三、被告人树某某将九公斤低端橄榄石快递香港后几乎未售出又带回国内,大部分未实际走私成功,情节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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