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大沥官窑里水狮山平州律师租赁合同解除双倍定金 

概述: 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60714474(蔡律师) QQ号码:1792972585.   2010年5月,甲公司为投资钢铁项目,拟租用乙公司的工业厂房,由于双方商定租赁事宜时该工业厂房尚未建成,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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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60714474(蔡律师)  QQ号码:1792972585.

  2010年5月,甲公司为投资钢铁项目,拟租用乙公司的工业厂房,由于双方商定租赁事宜时该工业厂房尚未建成,双方约定待厂房建成且具备使用条件后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乙公司亦出具相应收据(现收到甲公司定金10万元)及书面承诺(内容包括:①租赁期限,②租房的位置、面积、租金、水电费,③签订租赁合同日期及到期不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责任,④收到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迟迟未建成厂房导致其投资项目落空为由起诉至B区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并判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结合本案进一步分析,既然预约也是合同,就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订的承诺书已然具备了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租赁房屋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即租金。可见,此承诺书已经具备了租赁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和一些非主要条款。所以,此时的承诺书应经转化为双方意欲达成的租赁合同(本约)。

  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从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看,一旦当事人订立的预约中己经包含了本约的成立要素时,不仅可以补全预约合同的内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l条第2款的规则,似乎也可以补全本约本身。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预约作为合同缔结类型的例外而非常态,同时依据民法传统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则,合同解释时应尽可能赋予当事人意思表示以限度的法律效力,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疑间时,更应认定为本约,必要时甚至可以是附条件的本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等于买卖的判决规则。理论上解释为,如果订立的预约和它所追求的本约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内容上并无二致,显然也就没有认定一个独立于本约的预约的可能和实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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