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大沥官窑里水狮山平州律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伤赔偿 

概述: 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60714474(蔡律师) QQ号码:1792972585.关于工伤认定中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问题,《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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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60714474(蔡律师)  QQ号码:1792972585.关于工伤认定中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问题,《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被告菏泽人社局作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工伤认定部门在用工单位不举证的情况下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由于职工在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而且对工程发包和发包后的企业情况并不一定知晓,《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所以,工伤认定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如果用人单位不举证,不能再强求职工承担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在审查职工所举证据时,只要事实基本清楚,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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