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租赁合同书门面转让协议纠纷委托律师 

概述: 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60714474(蔡律师) QQ号码:1792972585. 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继续租赁门面,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2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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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60714474(蔡律师)  QQ号码:1792972585. 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继续租赁门面,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2 8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与案外人黄凤签订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金芙蓉商业步行街第2栋1层2-140号门面(包括被告原出租给他人卖十字绣的14.5平米方的门面)的使用权整体转让给黄凤,共计约67平方米,转让费中包括押金等一切相关费用,本协议签订前罗燕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负责。被告收取黄凤交纳的15万元门面转让费后,即将门面整体转让给黄凤经营。同月16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原告承租门面5年,每年应支付1万元门面转让费,收取门面转让费是行规,无须出具收条,在收取了原告交纳的5万元门面转让费后,被告告知原告,2-140号商铺共67平方米的门面已整体转让给黄凤,包括原告所承租的14.5平方米的门面亦一并交由黄凤管理,租金由黄凤自行收取。原告经了解方得知被告与商场业主约定的租赁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即届满,其根本无权擅自出租门面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遂找到被告协商撤销《租赁合同书》,并要求被告退还门面转让费5万元、电费押金500元给原告,被告称现门面已整体转让给黄凤梅,如原告欲解除租赁关系,则应由黄凤退还剩余转让费和电费押金500元。但黄凤认为支付给被告的15万元转让费中,已包括原告经营的十字绣门面转让费,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与其无关,不同意额外再退还原告的上述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提交两段录音并申请。

被告罗燕与业主约定,金芙蓉商业步行街第2栋1层2-140号商铺的租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即届满,被告无权擅自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约定,门面的出租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可见原告是因重大误解方与被告签订合同,现被告亦同意撤销此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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