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刷他人信用卡现金主犯怎么判刑 刑事无罪辩护律师 

概述:团伙盗刷他人信用卡现金主犯怎么判刑 刑事无罪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 缓刑 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上诉改判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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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4:11:07 点击806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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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19年9月至11月,林某、张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周宁县、松溪县、政和县、庆元县、龙泉市等地,各自或共同寻找目标实施盗窃。他们以推销POS机、办理信用卡为由,误导被害人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他们帮忙操作,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使用被害人手机下载银钱包APP、衫德久付APP等手机软件,并使用上述软件试刷信用卡。其间,趁被害人不备,盗刷信用卡内现金。一旦得手,他们便迅速删除被害人手机内的支付短信,以防事情败露。

  据统计,该团伙共流窜作案48起,盗取被害人信用卡内现金共计24084元,其中,被告人林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18起,共盗得人民币8985元;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9起,共盗得人民币4715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9起,共盗得人民币4694元;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8起,共盗得人民币4245元;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6起,共盗得人民币2465元。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分别达人民币8985元、4694元、4715元、4245元、246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林某、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5名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分别并处罚金13000至3500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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