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被刑事拘留会见刑事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会见 

概述: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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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 名、件 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 亡、重 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 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 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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