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概述:郑州林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刷新时间:
2024-04-26 17:22:39 点击62208次
分类:
联系电话:
0371-56012391 崔丽
QQ:
1161751120
信用:4.0  隐性收费:4.0
描述:4.0  产品质量:4.0
物流:4.0  服务态度:4.0
默认4分 我要打分


点击了解更多河南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免费获得报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通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2.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4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2);

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1.2.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3.1.2.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