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房产分割官司律师;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咨询 

概述:广州离婚房产分割官司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7:30 点击84614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猎德街道
收费:
  • 1000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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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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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婚姻家庭继承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获得很好效果,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戴律师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一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同居析产抚养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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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婚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父母出钱资助儿子、媳妇买房,没想到有了房子却并没能让小夫妻白头偕老。买房时产证上并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如今能否主张房屋产权?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作出判决:在明确出资性质属于“赠与”的前提下,父母想成为房屋共有人得不到法律支持。  小黄和小邓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小黄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房内。2012年2月,小黄夫妇看中价值64万元的房子。除小黄夫妇按揭贷款44.8万元外,还需支付19.2万元首付款。签约当天,小黄的父亲以转账方式支付了房款19.2万元。此后,开发商出具了载明收取房款19.2万元的发票。  2013年11月,小黄夫妇住进了新房,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16年7月,妻子小邓发现丈夫有外遇,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小黄的父母在得知小邓起诉要求离婚后也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两人是小黄夫妇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老黄夫妇称,当年他们卖掉了老家的房屋,用卖房所得的房款支付了小黄夫妇所住新房的购房首付款19.2万元。他们是在进行房屋置换,19.2万元是他们为改善住房支付的购房款。老夫妻还说,当初购房的事都是与儿子小黄商量,儿媳小邓从没参与过。如果不是儿子、媳妇闹离婚,他俩压根不知道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小黄也表示,购房时曾与小邓商量过共有人的问题,只是因为小邓坚决不同意,才没有把老黄夫妇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  对此,小邓则认为,老黄夫妇所付的19.2万元性质应为赠与,不属于投资和借款。签订预售合同当日,老黄一直在场,他之前刚卖过房,对购房程序应该是很清楚的。事实上,当时老黄夫妇完全没有提出过要将两人的名字写入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黄夫妇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后,他俩支付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以后多年中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发生离婚诉讼时,老人才起诉要求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虽然老人在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仍然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老黄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黄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但鉴于小邓自愿补偿老人购房出资款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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