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借款追索律师;欠钱起诉借贷官司律师 【经验丰富】 

概述:广州市天河区借贷官司律师

刷新时间:
2023-08-23 16:57:39 点击84337次
服务区域:
广东/广州/天河/猎德街道
收费:
  • 1000
来源:
  • 事务所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所
联系电话:
15099983407 盈科所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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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贷纠纷专业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点击电话可直接拨打)戴允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重点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专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借条上没写利息,借款担保人要对利息担保吗? 

戴律师解答:不用,既然借条上没写,即使借款双方口头承诺给利息,但因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人人无需对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赵某对于许某应当对涉案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许某对涉案借款的利息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赵某向陈某借款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均承认对于利息部分只有口头约定并主张口头告知担保,但上诉人许某表示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并不知情且不予认可。借贷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担保人许某知道借贷双方关于利息支付的口头约定及同意对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陈某与赵某对于主债务之外利息的约定,未经保证人许某的同意,对许某没有约束力。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主张对本案的利息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予以支持。承现后,许某有权向赵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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