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用恐吓的方式要回债务算敲诈勒索吗广州敲诈勒索罪无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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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恐吓的方式要回债务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来说,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用恐吓的方式要回债务,并没有对他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用恐吓的方式要回债务的行为怎么定性

一般来说,用恐吓的方式索要合法债务,且索要的金额和债务金额相差无几,这样的行为一般应定性为追债中的过激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的不当行为。如果用恐吓方式索要的金额远远超出债务金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存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嫌疑。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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