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货款网 合同欠款清收 合同违约金 逾期货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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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逾期支付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均是建立在违约的前提下。违约金是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而逾期支付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均为买卖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而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偿守约方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违约金、逾期支付利息、资金占用利息通常出现的问题如下:1.关于违约金过高酌减问题。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申请酌减者应当举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高于其所遭受的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一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酌减,个别案件存在依职权酌减的情形。2.关于逾期支付货款利息问题。人民法院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的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未进行约定而无法判断何时逾期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不予支持。针对上述,律师建议如下:1.违约金的约定应当符合实际,契合人民法院支持的标准。律师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标准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应当考虑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出发,通过严苛的违约责任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2.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货款的支付期限、货物交付期限均应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也可在违约方发生违约情形后,依据货款支付期限、货物交付期限的约定主张逾期利息或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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