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到深圳物流公司 西安到深圳的托运部托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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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点主要有: 1. 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的,但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规定。概括地说,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是合同的基本形式,其权利义务往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确认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货物运单、托运单都是由承运人制定的货物运输凭证。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一般都要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或者托运单。承运人根据托运人填写的内容与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进行核对后,认为一致无误的即办理承运手续。在零担货物运输中,通常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托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港)、到站(港);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件数和重量;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合同主体条款,包括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名称等基本内容;运输条款,包括运输对象,货物运输要写明货物品名、种类、数量等;起运地、到达地名称;价格条款;位于责任条款;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 托运与承运托运是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行为,表明货物已经交付给了承运人。承运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的行为,表明运输行为的开始。托运人按照托运单记载的数量交付运送的货物,是托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体现。因为托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接受货物,货物运输合同才能继续进行下去,才会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第二阶段的履行,因而,在托运与承运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是按照重量承运货物、按重量交付货物,因此交接和验收也是一重量为基础,在货物外观、包装完好、品名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况下,即可接受货物并承运。 3. 当事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权利运输中的货物不发生所有权从托运人转移到承运人方面的问题,但会发生货物占有权的转移,即承运人接受了货物,等于占有了货物,对货物享有占有管理权。同时也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完好负有义务。由于托运人对货物享有实际上的处分权,因此,承运人应当听从托运人的安排,即按照托运人的意思,将货物运到终点,交付给收货人。在货物没有交付收货人之前,享有对货物的处置权,即托运人有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变更收货人四项权利,这是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内容。中止运输和返还货物属于解除合同,变更到达地和变更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托运人的此种权利,使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4. 收货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收货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承运人负有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主张领取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主要是两项:领取货物和索赔权。收货人领取货物是根据托运人的授权进行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后,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收货人的应当支付托运人未负之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收货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拒绝领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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