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官司咨询律师;白云区宅基地房产继承分家析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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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5 点击266292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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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广州律所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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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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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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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土地山林承包权继承纠纷 宅基地房继承争议律师 
广州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承包吗? 
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户的户主或者其他成员死亡后,若该户仍有成员,则该户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户的其他人员持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承包收益”,不得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以及《最A高人民法A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说认为“户”是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持续经营。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利益”是指承包人生前投入资金和付出劳动,继承官司诉讼费计算,却还没有取得的劳动收益,对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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