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精装修商品房装修质量不合格赔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律师 

概述: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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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00:36 点击265353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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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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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房屋质量不合格索赔纠纷 带装修房屋装修争议找律师

广州收楼后发现与样板房不一致怎么办?

咨询:我看房时对样板间很满意,收楼后却发觉厨房安装的橱柜和卫生间的洁具都与样板房所展示的不符。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样板房的橱柜和洁具是当时用来展示的,所以选择的是比较高A档的产品,再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交付商品房的橱柜和洁具必须与样板房一致,房屋买卖退首付咨询,没有违约。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不符的问题。

  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便于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所售房屋的户型、设备、装修情况而设立的。理论上讲,样板房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更成功地促销而采取的一种销售辅助手段,样板房并不完全等同于待售的商品房,但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知情选择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房屋买卖反悔咨询,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必须就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向购房者作出说明,如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本案中,如开发商在于先生选购房屋时,未就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橱柜和洁具与样板房不一致作出说明,则视为其交付的商品房与约定的不符。于先生有权拒绝接受房屋,要求开发商将商品房整改至符合约定的为准,并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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