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股权怎么继承?白云区财产继承纠纷官司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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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5 点击2679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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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我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们总共有10个合伙人,在企业运营期间,合伙人段某由于遭遇车祸去世。我们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资格,但段某只有唯一的一个继承人即他14周岁的儿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合伙人资格继承的问题-伍先生 
  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但段某的儿子只有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此可见,由于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资格人的继承,段某的继承人可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同时该条还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段某的唯一继承人只有 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尽管有合伙协议的约定,但是仍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同时你们的合伙企业也应该相应的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未能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应该将段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段某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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