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官司律师;解除购房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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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0:29:20 点击2676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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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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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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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房产买卖纠纷中违约金应按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主张?

广州海珠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官司律师;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能少吗?

李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按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因开发商未如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诉至法院退房款并主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时,购房者能否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该情形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开发商原因造成,在李某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此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但李某主张按低于贷款利息的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数额系其自愿行为,故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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