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在犯罪怎么判刑?番禺区刑事律师有前科的盗窃罪拘留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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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0:43:27 点击2659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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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案例
近日,石城县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邱某被撤销原判缓刑,同时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邱某在某店打工时,发现店主当日收取的货款尚未存入银行还留在家中,遂萌生盗意,并乘中午店中无人之机溜门撬锁盗走人民币二万元。当日下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邱某抓获归案,赃款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77条第1款、第69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石城县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邱某原判缓刑,对本次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 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

3、法规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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