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写下欠条分手后有效吗?广州越秀欠款纠纷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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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4 点击2652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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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张先生与肖通过网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的半年时间里,双方多次互赠信物、衣物、首饰等。最近,双方因纠纷决定分手,对恋爱期间花费给对方的款项一一列出清单进行了清算,肖为张先生多花费现金7600余元,为此,张先生当即大方地为肖写下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肖多次摧要,可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推托。肖若依法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分析]双方自愿将恋爱期间双方所花费的费用进行折抵,转化为由一方承担欠款的形式并出具欠条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欠条是在实事求是地对账后,经计算确认且双方均予以认可的,且有张先生的欠条为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欠条中张先生多写下的2400元,若双方均承认系张先生“大方”之举,若张先生对此2400元反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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