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欠的外债要夫妻共同还债吗?番禺区离婚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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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4:01:04 点击2679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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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我经手的离婚官司中有不少都是因为家庭出现债务危机闹腾的。”近日,霍律师给媒体讲述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家庭矛盾。青岛市市民刘某向朋友盛某借款160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被告上法院。2013年,青岛市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与其爱人1998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基层法院于当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霍律师表示,因刘某妻子与刘某婚内一直经济独立,得知丈夫借了高额外债的事儿之后她一直很生气,俩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她并不想替丈夫还钱。 

那么本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陈律师说法: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陈律师表示,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最终,青岛中院裁定驳回了盛某想将刘某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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