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专办二手房中介服务合同官司律师;咨询中介费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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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0:58:52 点击2676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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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而选定房源或交易相对方,为逃避或减少佣金,而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直接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上普遍存在房源共享,房屋价值大又使得买卖双方对价格敏感,因此出现了不少跳单情形,中介公司为了保证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付诸东流,一般会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 
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不少人认为,禁止跳单条款相当于中介公司“旱涝保收”,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也有人认为,禁止跳单条款虽然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中介方的权利,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予以尊重。 

对于这个问题,应结合条款约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中介合同一般是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如果中介方对禁止跳单条款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那么委托人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在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认定是否无效,则要看是否存在加重委托人的责任、排除委托人的主要权利的情形。例如,约定一旦带委托人看房,其在6个月内不论是否通过中介与房主达成合同的,均应支付中介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为宜。仅因为带看房的有限工作量就使得委托人陷入要么签合同要么付中介费的境地,损害了委托人的自由选择权。又如,在并非独家委托的情况下,约定只要中介方找到符合条件的买方,卖方必须无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应支付相当于中介费的违约金,该条款亦应认定为无效。 

而如果禁止跳单条款,并不存在加重委托人的责任、排除委托人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该属于有效。因为委托人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往往已经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居间服务,如果后来利用中介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订立了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则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禁止跳单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否属于独家委托卖房或买房协议; 
第二,中介公司是否积极提供服务; 
第三,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而达成合同; 
第四,委托人是否有逃避中介费的恶意。 

在独家委托的情况下,如卖方只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放盘,中介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找到符合条件的买方并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如果卖方在委托期内绕过中介公司和买方签订合同,那么构成违约。 
在非独家委托的情况下,双方的证明责任都更重。如果中介公司已经促使双方进入实质谈判阶段,委托人私下获取对方联系方式并签订合同的,可以认定为违约跳单。 
如果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并不多,委托人通过另一家服务更好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不应认定为违约跳单。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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