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抢劫罪刑事律师;抢劫罪退赃谅解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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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4:37:25 点击2660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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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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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盈科广州律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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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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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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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抢劫罪一般的辩护词范文(仅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等人获取的是一只皮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无现金及其它物品。该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在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财物,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几种证件均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关键是银行卡是否等同于财物。
  4、首先,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况且该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银行卡密码,因此不能实际占有卡内资金。
  5、侵权财案件既、未遂主要立足于行为人方面,但同时兼顾被害人方面,以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是既、未遂的主要标准,同时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即失控与否作为辅助标准。本案中,两者均不符合,因此不属于既遂犯罪。
  二、*****应该属于从犯
  1、犯意的提出、组织、策划、指挥均不是***,其完全是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参与不法活动。
  2、****仅是实施打人的行为及临时接过他人捡起的包。打人时仅是先上前推了一下,并未使用凶器,后来之所以接过东西,是因为他人捡起来顺手传递给他。
  3、****并非自己直接捡起地上的包
  A、***1月28日、2月1日笔录称:自己第一个打,皮皮第二个打,****第三个打,后皮皮将包捡起来并交给他。这与****的说法比较一致。  2、该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侵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必须要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才能定抢劫罪。
  3、*****笔录:3月29日:这时第三个男子将我的包抢走并叫快跑,我看他们将我的包抢走,我就追出去;没有,来不及还手,他们前后就两分钟;4月2日:其中一名男子将我的包抢走并叫快跑,我就追上去,没看清他们人。
  4、是否是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通过当时的客观情况分析,****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打倒在地,****用铁管往其脚上打两下。案卷中没有提到****被打时是否反抗,但是不非除这种可能性。*****并没有伤,该暴力也远远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被告人称快跑,后三人一起逃跑,也说明当初的暴力远没有达到不能反抗的度,否则就没有必要尽最快速度逃窜。*****后来立即起身追,也充分说明其完全是可以反抗、敢于反抗的,只不过是未来得及反抗,因为时间过于仓促(*****笔录称一共仅两分钟),因此这种情况更符合抢夺中趁其不备的特征。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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