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是借款证据吗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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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00:37 点击265300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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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盈科广州律所借款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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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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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借贷纠纷中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做证据吗?

 律师解答: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认定。

 

案情简介:2014年,简某向肖某借款。2015年,简某以未实名认证微信名称确认尚欠肖某6.6万元。肖某据此诉请简某偿还。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上聊天记录属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既需考虑电子证据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②本案中,依据肖某及与银行交易对账单中体现的转账时间、数额、名称,结合证人证言,推定收款人即本案被告简某。同时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借款金额6.6万元,判决简某归还肖某6.6万元及相应利息。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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