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律师;花都区看守所地址电话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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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2:15:46 点击2658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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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对几种数额的理解

  要弄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需要先明确“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几种数额的具体含义。

  (一)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学界对“销售金额”的理解和争论主要集中在对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讨论上,主要有以下观点:(1)销售商品后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不单单是销售利润;(2)销售商品时的经营额;(3)所销售的商品的货值总额;(4)实际已经出售出去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5)只要认定行为人已经销售,那么,就按照该销售实际得到、应当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金额来计算。

  (二)对“违法所得数额”的理解

  按照一般文义解释,违法所得应指行为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直接财产性收益(应不包括孳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明显的违法所得就是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得到的现金收益,一般就是通过侵权产品的交易而获得。因此乍一看“违法所得数额” 与“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并无区别,因为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就是“非法经营数额”(自然这种计算方式也是“销售金额”)。但因为实际司法解释中对“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两种认定计算方式采用并列式列举方式,如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就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该罪的情节严重起刑点,因此很显然,“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计算方式不能相同,否则这样规定全无意义。结合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可以采用计算“销售金额”的方式进行认定,同时从定罪数额的大小上,应该不难得出结论,即在同一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认定计算应小于“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但究竟该如何计算仍然是个问题。

  (三)对“非法经营数额”的理解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解释不可谓不细,按理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很好操作,但实际仍然问题不断。且不说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往往难以取证,无法计算,致该种计算方式形同虚设;就是对那些被起获的未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虽规定说如果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就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某种程度上有其操作的便利性,但有时确缺乏合理性,如面对越来越多的奢侈品侵权产品,一律按照奢侈品正品打价显然有失公平,令上述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方式合法性存疑。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理论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认定上存在争议的部分主要在于未经销售且价格无法查清的库存商品部分,司法实践中以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销售金额,而对于既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也没有标价或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价格。由于对非法经营额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出现不同的计算标准,即分别有以真品价、侵权物品销售价来计算市场中间价以作为销售金额。比较一下这两种计算标准各自的特点:首先,立足点不同,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虑到了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到对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到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已失利益还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则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价值贬损和信誉度的降低。其次,从数额高低来看,以真品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则按照不同标准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所得出的处罚结果或刑事责任后果也会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案例:因一些奢侈品的正品(如钟表、皮具、化妆品等)价格高昂,一般人根本消费不起,但社会上又有人羡慕这些奢侈品,明知消费不起正品,则宁愿消费假货。于是有不法商家发现其中商机,制假售假,即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假货,而不是以假充真,而消费者也知道这是假货,双方知假售假买假。商家的此行为显然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对涉案假货的数额如何认定,却是个大问题。因为涉案假货的实际销售价和(同类型)正品价格往往相差百倍甚至千倍,以不同的价格计算即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且与以假充真的侵权行为相比,不同行为一样处罚,容易造成刑罚失当的问题,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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