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借款合同担保人还款律师;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借款 

概述: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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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00:37 点击266008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陈锐娜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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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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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借款合同内容变更后,保证人的保证还有效吗?

案例:去年2月,李某通过小林同事于某向小林借钱做生意,允诺给予15%的年利率。一心想给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小林觉得这笔投资不错,但又害怕李某不能如期还款,所以犹豫不决。于某看出了小林的心思,遂主动提出自己可以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小林欣然同意,遂将积攒的20万元借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提出继续借款一年,因为李某每年都准时付利息,所以小林想也没想便答应了。可谁知一年后,李某却“人间蒸发”了。无耐之下,小林只好将李某和于某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却驳回了小林要求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根据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作了变动,需要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亦需经保证同意,否则保证人只按原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于某和小林就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6个月内主张权利,而本案中,小林和李某延长还款期间并没有征得于某同意,因此于某仅需针对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很显然,小林已过了6个月内主张权利的期限,所以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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