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借款担保合同官司律师;海珠区担保人还款官司胜诉律师 

概述: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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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50:36 点击2662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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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陈锐娜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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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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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10年吗?

问:我与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2万元,借期2年,赵某做连带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10年,但是现在听说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最高是2年,我们当初约定的10年保证期间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6个月到2年,但《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保证期间上进行意思自治。也就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或者长于2年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但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所以你们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的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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