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债务起诉胜诉律师;白云区借款合同诉讼律师执行财产 

概述: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

刷新时间:
2024-04-29 17:50:36 点击265218次
服务区域:
广东
来源:
  • 个人
执业证号:
  • 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
  • 广州盈科律所陈律师
联系电话:
18620925766 陈律师
QQ:
52254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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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某区法院日前对一起担保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李剑明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1日,陈某向黄某购买钢材时,欠下钢材款计人民币8万元,陈某为此写下一张欠条给黄某,上面载明“欠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李剑明为这笔欠款作了担保,他在欠条上写道:此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未能归还由本人付款。之后,陈某付给黄某人民币4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为此,黄某多次找到李剑明,要他承担责任,并将陈某和李剑明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该欠条实际人,负有归还欠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的义务。遂判决由被告陈某归还原告黄某的欠款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剑明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说法:被告李剑明在欠条上签名作担保时,注明“此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未能归还由本人付款”的行为,符合《担保法》第17条有关一般保证的规定。由于被告李剑明与原告黄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李剑明的保证期间为2015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由于黄某未在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李剑明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李剑明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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