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银行卡异地盗刷银行赔偿吗?广州银行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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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00:39 点击264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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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广州律所银行卡盗刷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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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25766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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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借款合同利息纠纷、债务纠纷、借款担保人纠纷、银行卡被盗刷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银行卡被人异地取款,可以告银行赔偿吗?

任先生人在温州,贴身携带的银行卡却在南宁被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16笔,共计3.8万元。任先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银行口头挂失。任先生称,其从来没有去过南宁,且银行卡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他人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

由于交涉未果,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开庭审理中,银行认为,此案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应该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处理;而且,任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交易记录也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没有离开温州,上述银行卡也没有离开任先生。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认为,该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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