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律师;广州黄埔区赌博罪刑事辩护律师 

概述: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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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科广州律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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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上网用户的急剧增加,利用网络从事赌博活动也愈发猖獗。与传统的赌场赌博相比,网络赌博更加快捷、方便,投注、资金交割只需轻点鼠标即可完成,赌资的数额往往很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大肆组织跨国赌博活动,不仅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互联网正常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导致大量资金非法外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8部委从2010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破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冻结赌资数、抓获境外派驻境内犯罪嫌疑人数量均超过前五年的总和。全国法院今年1-8月共新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刑事案件6 453 件,审结5 924件,结案同比上升40.05 %;判决发生效力的犯罪分子13 800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7人,同比上升42.25%,从而有力打击了赌博犯罪,遏制了赌博活动的蔓延。

同时,由于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仅就聚众赌博罪作了规定,未明确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网络赌博犯罪尤其是网上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赌博犯罪的特点,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如各地追究开设赌场犯罪及其共犯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统一,网络赌博犯罪的管辖不明确等。为搞好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为处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印发了《意见》。

《意见》的起草和制定主要遵循和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既保持与刑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调一致,又注意总结近年来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实践中的好经验和做法,依法明确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具体构成条件及其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以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切实解决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二是以切断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利益链条为核心,形成惩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犯罪分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网络为平台和联络载体,形成了网络赌博的信息流、人员流和资金流,并且其人员分工日趋细化。赌博网站的程序开发者、技术维护者、网络接入者、服务器托管者,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只有切断这一利益链条,才能真正遏制赌博网站泛滥的趋势,形成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长效机制。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首先,关于网上开设赌场,《解释》曾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意见》将《解释》规定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进一步区分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同时,《意见》沿用《解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规定。此外,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并不参与赌博网站的建立和赌博活动的具体组织,也不充当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而是通过入资等方式从中分成获利。该行为虽在形式上与《解释》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有所不同,但符合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本质。因此,《意见》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赌博网站的认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纯粹为了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建立的网站当然属于赌博网站,只有部分网页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也属于赌博网站。二是赌博网站不仅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也可以利用有线或无线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额、数据。

其次,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投注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这里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没有接受投注的意图。如果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意图接受投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中止接受投注,则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未遂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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