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每月思想汇报,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 

概述:司法所每月思想汇报,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微信/电话:13489-888-1O3社区矫正思想汇报是重点检查对象,要根据自身情况,生活.工作.家庭情况实际真实写出来。当天一对一指导,从此不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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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每月思想汇报,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微信/电话:13489-888-1O3司法所社区矫正思想汇报是重点检查对象,要根据自身情况,生活.工作.家庭情况实际真实写出来。当天一对一指导,从此不再担心。网络上的范文只能是用来参考,还是需要每个月写出不同的心境。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变化。因为写完上交的思想汇报会存档案,检察院会到司法所督查思想汇报是否按要求写,很多网络抄的最后被警告,由普管变成严管,得不偿失。 社区矫正思想汇报指导,针对每个人不同情况进行指导。

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这种配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必要的分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以及司法所工作性质的差异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来看,司法助理员不适合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我们需要建立相对独立、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通过确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准入标准,建立岗位级别和专业职称以及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考核制度,适当考虑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强度,完善非执法人员的招募和聘用制度,同时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者具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关键词] 社区矫正队伍; 独立性; 专业化; 准入标准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 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1],并明确 2016 年出台《社区矫正法》。立法在即,如何构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是立法中的重要内容①。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情况来看,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但严格说来,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在社区矫正中应配置什么样类型的人员以及岗位要求是什么? 对此仍有争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配备适当与否对于社区矫正的运作关系重大,也直接关系到我国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质量。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置的争议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置或专业化建设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配备问题。基层司法所专职人员( 司法助理员) 是不是管理社区矫正的人选?是否有必要将工作人员集中到区县( 市) 一级的专门机构中? 二是社区矫正中人民警察的设置问题。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是否应具备警察身份? 是部分具有还是全部具有或者全部不具有警察身份? 换言之,执法主体是由警察来承担还是警察只负责社区矫正的协助工作? 或参照国外由社区矫正官、缓刑官、假释官而不是警察来承担? 

 对于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配备问题,官方及社会主流观点是: 司法所专职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1)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②“他们的工作场所是街道、乡镇司法所”,因为“乡镇、街道司法所是我国整个司法行政事业的基础,更是社区矫正事业的重要基石,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实践载体和基本力量。”[2]13、30 ( 2) 在称谓上,“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不适应他们承担的工作情况,不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应用“社区矫正官”这一名称替代。但“社区矫正官”仍然在司法所工作。[3]社区矫正官基本上在每个社区( 街道) 设置一人,较大的社区可以设置多人。[4]( 3)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者。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成为社区矫正警察,或称为“社区矫正官”。[5] 

 相反观点认为: 司法所专职人员不适合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难以胜任这一工作”[6]“这么少的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司法所少则八九项,多则十几项的工作任务。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几乎成了不得不完成又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后果就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其矫正质量难以保证”。[7] 

 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目前社区矫正任务量大,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偏低。[8]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指出: 中国很大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分布在农村,而当地的司法所甚至是“一人所”“两人所”,一两个人要承担很多任务,“顾不过来”,使得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非常普遍。[9]需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职业化的经验,[10]建立专业化的队伍。[11] 

 专业人员设在何处? 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是否有必要从司法所转到县( 市、区) 级的专门机构,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有必要。区别点是: 设在县( 市、区) 级的司法局内部还是在外部独立设置。 

 主流观点是专职人员设在司法局内部。( 1) 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管理。[12]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设在区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中心。[13]246、269 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司法所) 上移至区县司法局有两大好处,一是可集中财力、物力和智力,形成高水平、专业化强的社区矫正官队伍,灵活调配,避免基层机构臃肿或无人管理,节省行政开支,真正实现社区矫正降低行刑成本的目的; 二是执行主体上移,给民间参与社区矫正预留基层空间。[14]( 2) 在县( 市、区) 级称为“社区矫正执行大队”,该大队所属的每名矫正官都由县( 市、区) 级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在全县( 市、区) 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培训使用。 
非主流观点是专职人员在县( 市、区) 一级的司法局外独立设置。( 1) 在司法所之外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类似美国、加拿大的缓刑、假释办公室。[16]375 - 379 ( 2) “在市、区、县一级司法局不设置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区县级的专门机构( 工作实体) [6]工作人员的工作形式既可在工作站内,也可派出到乡镇街道,但不受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限制。向下属街道或乡镇派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的多少决定派出人员的数量。[17]35

关于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设置问题。目前,设立社区矫正警察[18]的呼声较高。官方的做法是基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现实,各地将部分劳教干警( 监狱干警) 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对于警察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学界较有影响的观点是: 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但是,他们的职责仅仅是协助,不是直接参与社区矫正。[2]35 而对于“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专职干部,实务部门倾向于列入警察系列。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公职人员全部着装,如天津市、钦州市、武汉市和新疆地区等地。对此,有学者表示赞同并进一步阐述认为,( 1) 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成为社区矫正警察。[5]统一规范身份和服装有利于维护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有利于增强工作的便利性,有利于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有利于排除执法的干扰性,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19]( 2) 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组建司法警察队伍,司法所也应配备专一的社区矫正警察,以利于对脱管、漏管的服刑人员进行有效执法。[20]( 3) 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警察就是“社区矫正官”。类似监狱人民警察那样,从事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的全部工作。[5]有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官员提出三种选择方案: 监狱、社区矫正合并警种,统称“司法警察”; “设立社区矫 正 警 察 的 新 警 种”; “非警察的矫正官制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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