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多久? 

概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多久? 此类犯罪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简称帮信罪。 今天,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有关知识。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本信息已过期,发布者可在"已发商机"里点击"重发"。

刷新时间:
2022-05-06 14:32:23 点击73181次
服务区域:
全国
联系电话:
18805003310
信用:4.0  隐性收费:4.0
描述:4.0  产品质量:4.0
物流:4.0  服务态度:4.0
默认4分 我要打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多久?

此类犯罪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简称帮信罪。

今天,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有关知识。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们搜集了以下几个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案例:1:张某“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及其实名手机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XXX”的陌生男子。2020年4月16日,犯罪分子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39150.17元,其中人民币292000元通过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了支付结算。

最终,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索引:(2020)辽0112刑初333号

案例2:薛某某、杨某“提供微信、支付宝实名制收款二维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5月2日至7日间,被害人张某在郑州用手机参加网络博彩活动,向QQ号30×××26、昵称“燕娜”(另案侦查)提供的武汉市洪山区XX超市(微信收款码)、宁德市蕉城区XXXXX经营部(支付宝收款码)、薛某1XXX基地(支付宝收款码)扫码付款15笔共计64142元充值于网络博彩活动,提现4492元,损失59650元。以上款项流入薛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后薛某某、杨某按约定又将资金转账至网络博彩犯罪人员(另案侦查)。

在抓获后经查,2020年4月30日至6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杨某为网络博彩活动帮助收取资金6779616.98元,为上游犯罪人员转账金额6553107元,非法获利226509.98元。

最终,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索引:(2020)豫7101刑初84号

案例3:谢某某“出售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4月初,刘某某(另案处理)以30元每张的价格要被告人谢某某为其办理6张电话号码,谢某某在明知该电话号码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6张电话卡交给刘某某。同月12日至16日,被害人刘某、谢某、杨某被他人使用上述6张电话卡中的3个电话号码骗走人民币共计38965.33元。

最终,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索引:(2020)湘1302刑初639号

案例4:徐某某“帮他人安装多卡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缅甸结识沈某(已判),徐某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多卡宝机器连接网络远程操控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和沈某串谋帮助他人安装多卡宝,为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导致王某、周某、马某1、靳某因接到诈骗电话受骗,分别被骗走6141元、15998元、96494元、9000元。

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索引:(2020)皖1621刑初495号

案例5:卢某某“提供公司对公账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8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注册成立的成都XXXX科技有限公司及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卢某某获得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后他人利用该对公账户实施诈骗。

最终,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索引:(2020)浙0702刑初279号

案例6:赵某“帮助他人从支付宝兑换现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到缅甸刘某(另案处理)的奢侈品店工作,在刘某某的介绍帮助下,和刘某某一起将他人支付宝中的钱兑换成现金,从中挣取手续费。蔡某被骗50余万元中,有多笔流到赵某1(另案处理)支付宝账户。2020年3月22日至5月4日,赵某1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赵某支付宝账户多次转账共计1098384元,赵某向赵某1支付现金,收取2%-3%的手续费,非法获利约为21968元。

最终,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索引:(2020)冀0503刑初277号

 

案例7:王某、黄某某“为招嫖诈骗提供推广引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分别在网络上注册大量“XX”App账号,在账号上上传色情诱导内容,并利用定位软件在上海、深圳等地的酒店、宾馆虚假定位,吸引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为他人实施招嫖诈骗提供推广引流帮助,二被告人均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最终,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索引:(2020)沪0116刑初945号

网警提醒: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主要是提醒大家了解平时所做的“兼职”或“帮助”是否真的是好事,是否在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不要占了小便宜吃大亏,甚至吃了牢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