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天河区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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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秀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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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写的欠条,告公司还是告老板个人? 
是华美家具公司的登记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是从事木材销售的个体业主,并长期向供应木材。2017年10月,向刘伟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刘伟木材款5万元,之后双方不再合作。因资金周转一时困难,答应给供应商刘伟的货款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3月,刘伟拿着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付清货款,并同时申请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法院审理过程中,刘伟除向法庭提供欠条外,还提供了此前向其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之前均是通过个人账户向其支付货款,而也从未告知其是代公司支付货款,刘伟收到货款后也从未向华美公司开具。则认为采购木材是公司经营所需,其个人出具欠条只是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此前向刘伟采购木材,应当向刘伟告知该采购行为代表公司,此外,此前的付款也均是账户支付,刘伟有理由相信该业务仅代表个人,且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更方便使用公司印章,其在出具欠条时完全可以加盖公司印章而未为之,因此认定由欠条载明的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讲法: 
法定代表人对外出具欠条从内容上应当能够表明是公司债务,如在欠条中载明“某某公司尚结欠货款多少元”、其次在能够加盖时加盖单位,此外,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对此应当有所体现,至此即可确定该欠款为公司所负。相反,如果有证据表明款项实际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其他往来,即使欠条载明款项为公司结欠,对于相对人来讲也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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