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律师 天河区劳动关系合同工资工伤社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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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秀专业的劳动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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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