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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陈某称,借期届满后偿还的1000000元均为偿还本金,2017年3月30日,陈某到杜某家中协商,杜某同意陈某的方案,就叫陈某在她的笔记本上书写声明并按手印,杜某收纳了声明的原件,陈某就把声明和杜某提供的借条放在一起用手机拍照作为证据。陈某提供的声明及借条的照片证明,陈某持有叠放在一起的声明及案涉借条的照片,该声明载明:兹于2014年9月29日借款2500000元,并于去年底已归还1000000元,尾数1500000元分两期于2017年4月底归还750000元,5月底归还750000元,利息于5月底一起核清归还,落款为陈某,2017年3月30日。经一审法院询问,杜某没有回复其是否持有上述声明,以及声明涉及的还款1000000元所归还本金、利息数额的问题,而仅以陈某无法提供声明原件为由,不确认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于陈某提交的声明及借条的照片的证据效力,本院认定如下:首先,杜某在一审庭审中及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中均明确表示不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其次,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之规定,陈某仅提交照片,但未提交可以与之核对的书证原件;再次,虽然陈某提交的照片中显示声明与借条,但并不能证实该声明已实际由陈某向杜某出具并由杜某持有。综上,本院不确认上述照片的证据效力。

[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