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概述: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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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4:05:06 点击443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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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的审查逮捕标准

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八、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疑嫌疑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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